請問勞工貸款的資格問題
發問者: 夢中書 
=>首先,我知道勞貸已經結束了,我只是想知道有關資格方面的符合問題。
勞貸網站:http://www.cla.gov.tw/cgi-bin/SM_theme?page=435ddccd裡頭我有些不懂,想請教有經驗或懂得的人。
我的問題是:如果我未滿40歲,自己剛買了房子一年,戶籍內只有我一人,而母親名下有一棟房子。(我的勞保已十幾年這點應OK,我未與父母同住)這樣的話能否符合申請資格?或是需要做什麼才能符合資格?
麻煩專家幫忙解答,感謝喔
補充問題感謝大大回應。我想請教:因為母親名下有房屋,若是把父親戶籍遷至我這邊的話,這樣能否符合「第四類」的條件呢?
解答:
1.申請勞工修繕住宅貸,依95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, 住宅狀況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(1).無自有住宅:本人及家庭眷屬應未曾有任何房屋紀錄。(2).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:本人及家庭眷屬原未有任何房屋紀錄,僅在93年11月14日以後,由本人或配偶首次購買一戶住宅。您剛買了房子一年(93年11月14日以後),戶籍內只有我一人,而母親名下有一棟房子,這些都還ok。只是還要再看您的家庭類別狀況,據以評點。
2.依95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,勞工住宅貸款實施評點,係依勞工家庭類別予以查核計點:1.第一類(三代同堂):本人與配偶、未婚子女及父母共同居住。2.第二類(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):本人與配偶及父母共同居住。3.第三類(核心家庭):本人與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。尚未生育子女者,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。4.第四類(單身或單親勞工):無配偶者,本人年滿二十歲,本人及父母共同居住,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。5.第五類(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):單身勞工,本人年滿四十歲,單獨居住。因為您未與父母同住,所以不符第一類及第二類規定。又如果您未滿40歲:(1)未婚-上述五類家庭規定全部不符合。(2)已婚-就可能符合上述五類家庭規定第三類規定(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)。
補充解答:1.若是把您父親戶籍遷至您這邊,這樣還是不符合第四類條件的
規定。因為您父母,申請當時皆須與您設籍於同一戶籍,始得認定
為共同居住,而且共同居住之事實本來即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。
2.本件以95年申請為前提,所有說明皆按95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
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為準據,未來申請須按照申請當時之規定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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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丞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0)